一、緣起
客家委員會(以下簡稱本會)為鼓勵客語回歸家庭日常生活中使用,誘發家庭成員共學客語之動機,進而傳承客家文化,並增進說客語的自信與榮譽,為讓客語能融入生活,自97年首辦客語家庭表揚以來,全國已有逾3000戶客語家庭,為進一步表揚持續投入客語傳習與推廣的客語家庭,以及家庭成員對於客語得以代代相傳、永續流傳的貢獻,並在113年世界母語日前後對於各地方政府推薦之「模範客語家庭」進行表揚。
二、推薦方式:
(一)推薦單位及推薦數量:
1.客家文化重點發展區鄉(鎮、市、區)公所:至多2戶。
2.直轄市、縣(市)政府:依各該縣市轄內鄉(鎮、市、區)客家人口推估數增加推薦5至20戶。(詳見附表)
(二)模範客語家庭推薦條件:
共同生活家庭成員(至少2人,2代以上),積極建構家庭具生活化之客語使用環境,殊堪嘉許以為表率,並符合以下3項條件以上之客語家庭。
1.第一代家庭成員使用客語流利,並以身作則將客語作為家庭內主要溝通語言。
2.家庭中19歲以下之成員通過客語能力認證中級以上認證,並在家庭中以客語進行溝通對話。
3.共同生活家庭成員超過三代,於家庭中有大部分時間使用客語作為溝通語言。
4.家庭成員積極將「講客」落實於日常生活中,於外出採買、鄰舍閒聊、信仰參拜、同儕溝通等各類場合均樂於講客,帶動社區講客氛圍。
5.家庭成員有推展(或推廣)客語發展之卓越事蹟。
三、推薦程序及應備文件:
(一)客家文化重點發展區之鄉(鎮、市、區)公所,可推薦至多2戶符合「客語家庭」資格之家庭參選「模範客語家庭」,各直轄市、縣(市)政府得依轄內客家人口推估(應符合客家文化重點發展區之客家人口比重),於初審階段新增5至20戶「客語家庭」參選,經各直轄市、縣(市)政府初審後,報本會進行複審。
(二)參選「模範客語家庭」以家庭為報名單位,並由一位具有完全行為能力之人為家庭代表人,模範客語家庭推薦表、家庭成員同意書及相關佐證資料格式如附件。
(三)各直轄市及縣(市)政府應於113年1月19日前完成初審,並將「模範客語家庭」候選名單函報本會辦理複審。
(四)所提供資料如有錯誤或缺漏,經通知限3天內補正,逾期未補正者,視為撤回推薦。
(五)各直轄市及縣(市)政府辦理初審審查會議所需經費由本會採代收代付方式支應,每地方政府至多支給新臺幣(以下同)5萬元整(實支實付),於完成初審後併同審查會議紀錄及推薦「模範客語家庭」候選名單,掣領款收據送本會憑撥經費。
四、審查程序:
(一)直轄市政府、縣(市)政府初審及本會複審均應組成審查委員會置委員5至9人,其中1人為召集人,由承辦機關副首長1人兼任,其餘委員,就機關及所屬機關(構)人員或專家、學者遴派(聘)。全體委員任一性別委員比例不得低於3分之1。
(二)「模範客語家庭」審查會議由審查委員會召集人主持,審查委員會委員均為無給職,但外部委員審查案件時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及交通費。
(三)審查委員會議應有全體委員2分之1以上出席,並以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為通過。
(四)本會複審審查委員會所提得獎名單經核定後公告。
五、審查指標:
(一)參選家庭成員取得客語能力認證情形。
(二)參選家庭日常使用客語情形。
(三)於家庭中建構具生活化之客語使用環境。
(四)其他有助於推展(或推廣)客語發展之卓越事蹟。
六、獎勵措施:
預定於113年2月至3月由本會以公開方式表揚,並發給獎金新臺幣1萬元整及榮譽獎狀1幀。
七、注意事項:
(一)推薦參選家庭內之家庭成員,不得重複為其他參選家庭之成員,重複者,該成員則為無效成員。
(二)參選家庭及家庭代表人保證所列成員實屬同一家庭,且含2代以上直系血親,必要時,由家庭代表人負舉證責任,並保證所填寫或提送資料內容無誤並無偽造情事,亦無冒用或盜用任何第三人之資料,如有虛偽隱匿情事,將一律取消資格。
(三)獲獎者所送之各項具體事蹟資料,如經查明有偽造、變造、身分不符規定、提供不實資料、違反著作權法或其他法令情形者,本會得於事實確認後,取消其得獎資格,並追繳其已領得之獎金及獎狀。
八、本計畫奉核定後實施,修正時亦同。